
一般来说,基金投资运作常会涉及4个主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服务机构。即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回报的受益人。基金持有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对基金收益的享有权、对基金单位的转让权和一定程度上对基金经营的决策权。基金持有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在基金运作中具有核心作用,最主要的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在我国,基金管理人一般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取得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保险资管公司等机构也可担任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①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④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⑦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根据法律规定,基金资产必须由独立于管理人的托管人保管。托管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资金清算、会计复核以及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等方面。在我国,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银行一般要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或者资产托管部,其下一般包括四个部门:①主要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市场开拓、研究,客户关系维护的市场部门;基金其他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支付机构、份额登记机构、估值核算机构、投资顾问机构、评价机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